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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通公司IP规范书

2019-11-04 2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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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转载
供稿:网友

  99年的,比较老了,不过可以做为一个参考。现摘选技术部分
  
  设备技术要求
  6.1 路由器技术要求
  6.1.1 路由器技术协议
  工程要求采用多协议路由器,支持以下技术协议:
  A. 用户协议
  ip
  OSI CLNS
  OSI CMNS
  LAN extension host
  DEC net phase IV and phase V
  Novell IPX
  Apple Talk phase 1 and phase 2
  Banyan VINES
  3 com XNS
  Xerex XNS
  Vngermann-Base XNS
  Apollo Domain
  B. 广域网协议:
  HDLC
  PPP
  ISDN
  IPXWAN2.0
  X.25
  Frame Relay
  SMDS Data Exchange Interface (DXI)
  ATM DXI
  C. 路径协议:
  RIP
  OSPF
  BGP
  EGP
  ES-IS
  IS-IS
  PIM
  NHRP
  IPX RIP
  NLSP
  RTMP
  AURP
  SRTP
  D. 路由器治理/安全协议:
  SNMP(最新且稳定版本)
  Telnet Remote access
  Maintenance Operation PRotocal (MOP)
  Username/PassWord for remote Access Security Control
  Access Lists (Routing)
  Administration Filtering (Bridging)
  Debug Commands
  Ping Commands
  Syslog
  Event Logging
  Performance Tuning
  CMIP
  
  6.1.2 业务功能
  1) 支持以太网、快速以太网、ATM 、DDN、Frame Relay、X.25、PSTN、ISDN连接
  2) 支持RSVP协议
  3) 支持组播
  4) 支持IEEE 802.3标准
  5) 支持802.1q标准,支持VLAN路由,支持VLAN Trunking
  6) ATM支持能力
  * ATM端口支持PVC和SVC功能
  * ATM端口支持IETF RFC1483协议封装
  * ATM端口支持MPLS、LANE、IPOA、MPOA
  * 具体描述对ATM信令的支持程度
  * 具体描述对ATM地址格式的支持
  * 具体描述对ATM业务量控制和拥塞控制的支持程度
  * 具体描述对ATM OAM功能的支持程度
  7) 支持IP隧道功能,并具体描述实现方式
  8) 除了向用户提供以上业务功能外,卖方在建议书中要具体列出自己可提供的供用户选用的其它业务项目。
  9) 卖方应对本节各项功能的实现方法给以说明。
  
  6.1.3 接口
  卖方需对下述接口的满足程度作具体说明。
  1) STM-1 155Mb/s接口应符合ITU-T G.957建议,提供光接口
  2) ATM 34M接口应符合ITU-T G.703建议,提供电接口
  3) 2Mb/s接口应符合ITU-T G.703建议,应能提供信道化和非信道化接口
  4) 应能提供10Base-T和 100Base-T接口
  5) 上述接口应同时符合ITU-T其他各相关建议
  6) 卖方应列出设备可提供的其他接口类型
  
  6.1.4 路由器主要性能参数
  卖方应就以下性能参数提出具体数值或满足情况。
  1) 高档路由器包转发能力不小于1000kpps,中档路由器包转发能力不小于300kpps
  2) 具体描述路由器的处理结构、总线结构及最大吞吐能力
  3) 描述路由器的最大负载能力(最大可容纳模块数、端口数及端口速率)
  4) 卖方应提供路由器的下列IP包处理性能指标:IP包丢失率、IP包错包率、IP包传输时延,并说明上述指标所基于的具体条件(包长、带宽等)。
  5) 描述路由器各种接口的最大利用率
  6) 路由器支持ATM的性能
  卖方应具体描述路由器的下列ATM性能:
  * 路由器ATM端口支持的VPI、VCI范围
  * 路由器ATM端口最大可同时支持的虚连接数
  * 路由器ATM端口的IP包处理能力
  7) 卖方应提出路由器支持MPLS的性能指标
  
  6.1.5 互操作性
  卖方应具体说明与其它厂家产品(路由器、ATM交换机和以太网交换机)的互连、互通程度和能力。
  卖方应列明目前可以实现MPLS互通的其他厂家ATM交换机型号,以及互通的功能及程度。卖方应承诺待MPLS标准推出后,可与符合标准的ATM交换机实现MPLS的互操作。
  
  6.2 以太网交换机技术要求
  6.2.1 卖方应对同一节点IP网、IP Phone承载网共用以太网交换机或分别配置以太网交换机的利弊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
  
  6.2.2 设备应满足的标准
  1) IEEE 802.1d:介质存取控制桥标准
  2) IEEE 802.3:以太网标准
  3) IEEE 802.1q:虚拟网标准
  4) 若卖方的产品还满足其它标准或专用标准,应具体说明
  
  6.2.3 体系结构和交换能力
  1) 卖方应具体描述交换机的体系结构
  2) 北京、上海、广州、沈阳、西安、成都、武汉节点交换机的吞吐量应≥4Gb/s,其他节点交换机的吞吐量应≥2Gb/s
  
  6.2.4 物理接口
  卖方需对以下接口的满足程度和接口数量作具体说明。
  1) 接口速率:10Mbps、100Mbps、1000Mbps
  2) 介质类型:多模光纤、非屏蔽双绞线
  3) 接口类型:双绞线RJ45、光纤ST或SC型
  
  6.2.5 卖方应就以下技术参数提出具体数值
  1) 交换机的吞吐量
  2) 各种端口的buffer容量
  3) 每个端口支持的MAC地址数和整机支持的MAC地址数
  4) 各种端口的有效数据速率
  5) 各端口对全双工、半双工的支持能力
  6) DRAM容量
  7) 最多支持的VLAN数目
  8) 交换机的传输时延
  9) 交换机的端口容量
  10) 交换机是否具有路由能力,并具体阐述其实现原理
  11) 交换机是否可堆叠及其堆叠方式
  
  6.2.6 卖方应说明对多媒体应用的支持采用了何种技术手段,如优先级设定级别等。七、 系统软件
  7.1 相应的软件清单
  卖方提供的软件应是确保全网(包括网管中心、节点机)正常运行所需的治理、运营、维护等有关的全部软件,必须是最新版本的软件系统。
  7.2 软件模块化结构
  卖方必须保证任何软件模块的维护和更新都不影响其它软件模块,软件具有容错能力。
  7.3 故障监视和诊断
  软件能及时发现故障并发出告警,能够自动恢复系统,不影响任何已建立的业务连接。
  7.4 兼容性及升级
  1) 设备不同时期软件版本应能向下兼容,软件版本易于升级,且在升级的过程中不影响网路的性能与运行。
  2) 卖方应承诺在供货时提供最新版本的软件,但该软件必须是经过测试正式推出的,其可靠性、稳定性经过严格验证的。
  3) 软件版本升级时,卖方应承诺免费更新软件版本,并提供相应的新版本软件功能说明书及修改说明书。
  4) 厂商应说明目前所使用软件的实际运行时间以及升级完善的计划进度表。
  八、 设备厂验、安装、调试、开通及试运行
  8.1 交货
  签订合同后八周内设备全部运抵现场,1999年底全网全部建成开通。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是能确保系统运行所需的治理、运营、及维护等有关的全套技术资料,在建议书中列出将提供的技术资料具体清单。
  8.2 安装和调试
  卖方需明确以下问题:
  1) 设备安装由卖方负责,系统内所有电缆及接头均由卖方提供,其工程界面为:
  * 通信部分: 卖方负责安装至DDF内侧的射频电缆及接头。
  * 电源部分: 卖方负责设备电源模块的电力线引接。
  2) 卖方负责对施工地点进行现场勘察, 提供工程施工设计和相关安装资料, 并负责指导买方人员把握和使用这些技术资料。
  卖方应提供下列各种具体资料
  * 各种设备机架(柜)外型尺寸、重量、面板布置、进出线方式。
  * 所需电源种类、功耗、电压、地线要求。
  * 机房荷重、环境要求。
  * 设备安装方式和抗震措施。
  3) 安装调测时使用的工具、设备由卖方提供, 通用工具由买方协助解决。双方应协商制定工程进度表, 卖方负责按工程进度表进行施工。
  4) 设备调试由卖方负责, 并提出设备调试的内容、项目、指标和方法, 并提供相应的仪器和工具, 卖方有责任对买方的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调试应进行具体记录, 系统调试结束后, 由卖方技术人员签字后交给买方验收。
  5) 系统测试的条款应与技术规范一致。基于以上要求,卖方应提供测试条件,方法和过程的草案,谈判以后,最终测试文件由双方共同拟定。
  8.3 维护工具仪器和备品备件
  1) 卖方应提供专用的维护工具和设备, 各节点至少配置一套, 提出建议和报价。
  2) 卖方应至少提出供两年内正常维护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消耗材料, 并在报价中具体开列清单和数量。
  8.4 验收
  1) 设备出厂前, 买方有权派人到工厂进行检验, 卖方应在设备出厂前提供出厂检验项目指标测试程序和检验方法, 供买方参考, 买方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
  2) 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买方将与卖方共同开箱验收, 如卖方届时不派人来, 则验收结果应以买方和当地商检人员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立即补发和负责更换。
  3) 设备安装、调试达到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指标后, 可进行割接验收测试(初检)。验收规范(包括项目、指标、方式和测试仪器等)应由卖方在前一个月提交给买方。买方可根据合同及技术规范书和联通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 割接验收测试合格后, 双方签署验收协议, 设备入网开通试运行。
  4) 设备经过六个月试用期, 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 可进行最终验收。在试运行期间, 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 答应卖方更换或进行修复, 但试运行期顺延六个月, 在全部达到要求时, 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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