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时间对视频传输技术的研究,笔者早在1998年就意识到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即信息的价值与其所需比特不成比例。一家银行全年所需比特量未必抵得上一场高清楚数字电影的比特消耗,一个小学生随便在网上创览图片所需比特量常会大于一个政府部门日常所需。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息大都以文字表达且简明扼要,而娱乐、消费、享受等人性化交流信息经常需要用高品质的视频表达,但占用极大的带宽。作者把这一现象归结为比特需求性定律(Law of Bit Significance)——网络中信息所需的比特量与其体现的价值成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