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到过很多UED喜欢在html元素上加上href="#"或者href="javascript:;",然后再使用onclick事件来控制点击事件。以前我一直觉得这样做没什么问题,直到今天在调页面的过程中,才发现这样的“语法糖”其实是有坏处的。
首先是,我今天在写onclick事件时,因为《关于window.location不跳转的问题》而遇到了麻烦。而后好不容易在Chrome里面调试好了,结果在别的浏览器里一试,发现各种状况,什么打开空页面呀、事件不响应呀。究其原因,各个浏览器都有自己的一套事件规范,这种href="#"或href="Javascript:;"的写法,可能在一种浏览器里是可行的,但是别的浏览器就会出状况。所以保险起见,以后这种“超链接“的样式,还是用CSS的cursor:pointer来实现好。毕竟CSS样式还是比较规范的,也不容易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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