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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则微信谣言,腾讯被告上法庭

2020-04-12 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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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转载
供稿:网友

康芝药业副总裁李幽泉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我们是逼于无奈才起诉腾讯的,谣言在微信朋友圈上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断发酵,对品牌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康芝药业1月6日晚间公告,相关诉讼已经在近日由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受理。

这是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对网络侵权纠纷进行司法解释之后,首次有上市公司以谣言维权的名义,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告上法庭。负责本案的广大律师事务所、康芝药业代理律师刘海阳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法院如何理解和执行便是法院的裁量权,未来对网络侵权行为能否突破现状,此案有借鉴作用。

因为一则微信谣言,腾讯被告上法庭

无法遏制的谣言

这场诉讼是缘于一则传言。李幽泉向记者表示,康芝药业大约在去年7月发现了一则针对公司旗下“瑞芝清”尼美舒利颗粒产品致死5名小孩病例的消息,“这个产品在市场上已经有多年的影响力,美誉度比较高。而且这个品牌下面涵盖了好几个产品,是一个品类。”

“发现这个消息后,我们在8月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后来调查发现,这个消息内容不真实。”李幽泉表示,这次谣言的首发者是一位医生,他已经出具了《道歉书》对传播谣言进行了说明,同时公司也在传统媒体、公司公告对谣言做出了说明,“但这则谣言就是止不住。”

李幽泉很无奈,“我们原本预设通过辟谣就能遏制谣言的传播,但事实却没有想象中的简单,特别通过微信朋友圈,从10月开始,这则谣言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我们的辟谣工作收效甚微,而且不断有新的版本,我们自己统计已经有数百个公众号发布过这则谣言,而且有些公众号还是拥有上百万粉丝的大号,我们不知道这些背后有无推手。”

之所以这么紧张,与本次谣言的主体“瑞芝清”为康芝药业旗下一个重要品牌有关,该品牌的产品涵盖了儿童退热、感冒、腹泻、抗感染等5大系列药物,本次谣言涉及的尼美舒利颗粒在2011年前,是康芝药业收入和利润的大部分贡献产品,根据国信证券最近的研报,在2012年到2014年该产品的销售额维持在1亿元左右,康芝药业则是中国最大的尼美舒利厂家。2013年康芝药业的总收入为3.09亿元。

“这次事件已经影响到公司的业绩。”李幽泉向记者坦言,但目前未最终统计到影响的情况,要对终端进行深入调查才知道影响有多大,“而最直接的影响是,不少终端已经就事件向公司求证,不断地有人来求证,让我们觉得谣言并没有得到遏制。”

首诉网络服务商

“这次谣言蔓延让我们觉得进行网络维权是很困难的。”李幽泉表示,对于海量的转发,他无法确定哪些存在恶意,仅靠自身统计,也无法全面了解谣言的整体情况。

“因此,我们希望腾讯能提供确定侵权的部分微信号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便进一步维权。”刘海阳表示,此前曾到腾讯公司就此事沟通,目前微信已经将上述谣言删除了,但对于提供用户信息的要求,腾讯以保护隐私权为由拒绝了。

事实上,根据2014年10月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似乎对一直被谣言缠绕的企业提供了一个维权的方式,因为该规定的第四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此前,针对网络侵权事件,只可以控告个体,比如说一个公众号,相关网络提供商只需要删除谣言就可以了,但此条则要求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情况下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北京第三方律师赵占领向本报记者表示,就此案而言,根据最高院的要求,原告只需要提供相关公众号的“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就可以了。“不过此案其实也有另一个处理方式,就是原告直接起诉公众号,法院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案件的预判,刘海阳表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规定了网络服务平台的义务。此案涉及了法院对于新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执行,这是法院的裁量权,所以对之后的谣言案件有借鉴作用。

腾讯方面昨日回复《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相关事件的法律诉求。”

记者从微信了解到,目前微信每天会收集到关于谣言的投诉达1万~2万单,从用户举报类型来看,目前微信上存在的谣言中医疗健康类、科学常识类以及社会新闻类较多。

隐私权保护平衡点何在?

这件案件的焦点其实在于,腾讯所主张的隐私权与其他第三方被侵权的矛盾之争。

“根据我们与腾讯沟通的结果,对方认为披露公众号的信息侵害了隐私权。”刘海阳称,在沟通过程中,腾讯方面透露,此前包括奔驰、宝马、LV等都有就谣言问题到公司沟通,“但连这些公司都很难达到目的。”因为一旦开闸披露公众号信息,未来微信部分公众号信息可能难以保障隐私。

“在我们看来,保护隐私权与不能侵害其他第三人是不矛盾的,不能利用隐私保护的权利来规避义务。”刘海阳认为,在侵权的情况下,侵权者就不应该躲在隐私权后面,“现在个人的言论自由提高了,维权的方式和成本也提高了,这次辟谣从去年的7月持续到现在,尽管拿到了相关的证据,但仍然达不到目的,“要知道,不是所有维权者都有这样的精力和财力去做这件事。”

事实上,最高院也曾就这个问题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该负责人称,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处理思路是:已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起诉讼的原告,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案件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有关个人信息。这种处理方式,整体上看,是对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请求作出的一种司法上的审查,应该说,它符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则,也防止了个别人滥用权利,同时有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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